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城厢区> 平安城厢新媒体平台 > 正文

莆田:谎称帮介绍就读市区小学诈骗获刑

2018-09-11 20: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9月11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介绍他人子女就读于市区的小学,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判决。

2017年6月至8月,龚某先后5次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介绍他人子女就读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小学、逸夫小学、南门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和幼儿园等学校,向被害人骗取数额不等的钱款、香烟和茶叶等。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龚某依法作出判决。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龚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时责令龚某退出赃款、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2620元及大红袍红茶1斤予以返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1.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同时责令被告人龚某退出赃款、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及大红袍红茶一斤予以返还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