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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友在知莆田栏目留言:新政策不动产登记,不用纠结房子年限,40年、50年、70年产权没有区别,可实际上住宅面积比商业贵很多,如何解读这个政策呢?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解答: 一、该网友提及的所谓年限,系指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房屋所有权年限。在此更正清楚。房屋所有权只有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概念,根本没有年限或期限的概念。 二、关于土地年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又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也不存在所谓“新政策”。不同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间的区别,同权利人、位置、面积等一样,均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不知道该网友“纠结”的是什么?《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但具体如何办理续期(主要是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法律尚无相应规定,有待国家将来制订解决处理。 四、所谓“住宅价格比商业价格贵很多”的问题,系市场经济因素原因,与不动产登记不存在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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