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城厢区> 平安城厢新媒体平台 > 正文

莆田:组织驾考作弊 两名男子被批捕

2019-04-17 21:55  黄丽燕 姚海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4月17日讯(通讯员 黄丽燕 姚海山)近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26岁,城厢区华亭镇南湖村人)、方某某(男,35岁,城厢区华亭镇后枫村人)。

经查,2018年2月至12月,张某某伙同石某某、郑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及一外号叫“胖子”(在侦)的人共同策划利用作弊仪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作弊。后该团伙分工明确,由“胖子”提供考试作弊工具,张某某、石某某及郑某某负责现场操作,方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考生,在莆田市交警支队及仙游县交警大队的驾驶员理论考试中,将作弊工具安装在考生身上,再在考场外利用手机观看微型摄像头拍摄到的考试题目,并通过语音指导考生答题的方式达到帮助考生作弊的目的。

经初步查明,张某某等人已使用该作弊方法帮助十余名考生通过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和科目四。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