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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TV】莆田律师在线:赡养义务仅限于物质上的满足?

2019-04-25 17:14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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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这使得赡养问题逐渐变得尖锐,时常会看到老人因赡养问题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仅限于物质上的满足?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丧偶儿媳是否对公婆具有赡养义务?

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玲解答: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即使是嫁出去的女儿,依然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第三,法律里面并没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具有赡养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公婆的遗产。

此外,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的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老人一是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简介:

黄艳玲律师,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任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建设和房地产专委会主任、市律协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

(本网记者 江瑞鑫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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