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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 莆田城厢法院硬气开出10万元罚单

2019-05-11 11: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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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1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管辖权异议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有权不能任性,滥用权利有可能适得其反。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罚的是一家无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

2018年,城厢法院在审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服与案外人杨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一、二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受理且本系列案与该案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系列案件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城厢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诚信进行诉讼,存在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情形:其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并未立案受理其不服上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的再审申请;其二,自2012年起至2018年10月15日,城厢法院共受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纠纷计一百余件且大多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既有作为被告也有作为原告),其住所地及该系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涉案房屋均在城厢法院辖区。

综上,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城厢法院对上述系列案享有管辖权,却虚构管辖异议理由,违背管辖的相关规定,仍对30起案件提出管辖异议,有意拖延诉讼,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会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甚至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会给诉讼的开始和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这样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此外,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不排除管辖权异议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实施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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