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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TV】莆田律师在线:公职人员与诚信交通

2019-05-31 20:14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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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莆田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公职人员文明交通行为通知》《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以上文件,莆田市于2018年8月起开展“诚信交通”整治行动,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将该市因酒驾、醉驾、闯红灯、骑电摩逆行、不戴头盔等交通违章的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全体市民录入诚信交通违法系统。截至2019年4月底,已有公职人员1866人次被录入诚信交通违法系统。

律师解读:

上述文件中,将酒驾和醉驾定性为重大交通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的公职人员将被限制提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贷款、限制担任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这些举措对促进公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升公职人员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诚信形象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我国法律对酒驾、醉驾的处罚不仅限于上述失信惩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轻则暂扣驾驶证,重则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而对醉酒驾驶者,不仅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将以《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处罚,对公职人员将依法免除公职,可以说后果是相当严重。(本网记者 江瑞鑫 整理)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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