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城厢区> 平安城厢新媒体平台 > 正文

莆田:畸形胎儿“不当出生” 医院是否该担责?

2019-06-28 20: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6月28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不当出生”又称“错误出生”,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没有检出先天有缺陷的胎儿,侵害产妇是否堕胎的选择权,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生儿出生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30日,方某(女)、林某(男)夫妻二人到莆田市某医院门诊进行产检,后又多次到该医院产检。2014年4月20日,方某在该医院产下一畸形(唐氏综合征)女儿小林,致引起诉讼。

对此,该医院辩称,方某孕期开始记录为19+6,后改为21+2,是因为实际初诊孕周就是21+2,因此当场改正计算并修改病历;未对方某进行唐式筛查检查是因为该孕妇初诊时已错过该检查时间;对方某超声检查符合诊疗规范;胎儿畸形系遗传学决定,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方某、林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甲对该医院在方某的产前检查有无医疗过错行为,其诊疗过错行为与方某之残疾儿出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对其错误出生的参与度比例进行鉴定。该中心经鉴定作出意见:1、院方在孕妇方某的产前检查保健中未尽到告知及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方某之女严重畸形(唐氏综合征)的“错误出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

之后,方某、林某又向法院申请对新生儿小林伤残等级及其后续医疗费、康复训练费、营养费和护理费进行鉴定评估。法院因此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乙进行鉴定评估。该所表示,以现有的技术条件无法对新生儿小林的后续医疗费、康复训练费、营养费和护理费进行鉴定。法院又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丙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因唐氏综合征会出现智能低下等表现,而方某生育婴儿现仅有2年6个月余,年龄太小无法对其进行智力测试,且唐氏综合征智能低下会随年龄增长而逐渐明显,所以目前不能也不合适对该婴儿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也是为生育健康后代所采取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而医院出具的相应检查结果是胎儿父母选择生育或放弃生育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上述规定明确了医师具有进行产前诊断并将诊断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告知胎儿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直接影响到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本案中,经鉴定,该医院在方某的产前检查保健中未尽到告知及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严重畸形(唐氏综合征)的“错误出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故法院酌情认定该医院应对方某、林某有关严重畸形(唐氏综合征)儿 “错误出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方某、林某49204.7元。

方某、林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特殊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出院后的护理费,应根据新生儿伤残程度而确定的。而小林年龄太小,无法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故该费用应待符合对小林伤残等级评定条件时另行主张权利。方某、林某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训练费因未实际发生,且目前也无鉴定,故亦应待实际发生或可鉴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方某、林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9204.7元。

法官说法

1.本案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其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医务人员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侵害的是产妇及其夫的知情同意权,并非畸形(唐氏综合征)女儿小林生命健康权,故畸形(唐氏综合征)女儿小林不能列为本案原告。

2.为了优生优育,唐筛检查是孕期中的一项重要检查。唐氏综合征有多种诊断方法,除了常规的抽取外周血细胞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外,还可以通过绒毛取材术、羊膜腔穿刺术、经皮脐血管穿刺等方式进行诊断。方某初次到医院建档检查时已错过妊娠16-20周进行外周血的唐氏综合征筛查机会,该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孕妇采取其他的方式排查畸形,其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