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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法院发布3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9-07-19 18:40  张凯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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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东南网莆田7月19日讯(本网记者 张凯娟 文/图)7月19日上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16年以来法院审判拒执犯罪基本情况和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涵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建贤对2016年以来涵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主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作简要介绍。会上还通报了行为类、隐藏债权类和转移财产类3起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形象直观的案例向公众传达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据介绍,2016年以来,涵江区人民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犯罪线索12件13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件9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件6人,法院判决7件8人(含自诉1件2人),促成7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执结案件19件,执行到位标的300余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拒不执行之行为类

2015年1月,方某蕊、林某洪、方某金与邱某远因房屋前后通道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涵江法院。涵江法院依法判决邱某远迁移其房屋北向上的机砖等杂物,恢复东西向通道的通行。邱某远不服,提出上诉,莆田中院于同年7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邱某远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方某蕊、林某洪、方某金于同年8月24日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涵江法院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8月31日向邱某远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邱某远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同年9月28日再次向邱某远送达限期清除迁移通道杂物的通知,但邱某远拒绝履行义务。

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26日,涵江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到现场强制执行,清除了邱某远房屋北向上的机砖等杂物,恢复东西向通道的通行,但在法院执行人员每次离开后不久,邱某远即用杂物再次堵塞通道。2016年2月4日,涵江法院决定对邱某远予以3万元罚款处罚。同年3月28日,邱某远之子致电表示已让家属清理了杂物,涵江法院当即派人前往现场确认清理情况。同年4月28日,涵江法院依法通知邱某远到法院,向其告知将对其减免罚款时,邱某远不予配合,且在笔录制作未结束时即离开法院并将现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2017年12月27日,涵江法院将邱某远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3月27日,涵江法院依法判决邱某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

拒不执行之隐藏债权类

2016年3月,蔡某红与陈某华、方某萍、陈某红因借贷产生纠纷并诉至涵江法院。涵江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判决陈某华、方某萍归还蔡某红借款74万元及利息,陈某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华、方某萍、陈某红均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蔡某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涵江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涵江法院依法向陈某华、方某萍、陈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华等人仍未履行。

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蔡某红向涵江法院反映,陈某华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陈某华对案外人曾某亮、林某钏、林某椿享有借款49万元及利息的到期债权,且已经法院判决确认。陈某华于2017年9月29日与案外人曾某亮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曾某亮于2018年7月前分期分批偿还欠款共计52.5万元。陈某华为隐藏其财产,指定案外人曾某亮将上述钱款汇入另一案外人许某的账户,后曾某亮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先后四次汇入10万元至许某账户。被执行人陈某华故意隐藏债权,收受案外人曾某亮归还欠款10万元而未用于返还本案借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8月28日,涵江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陈某华履行还款义务完毕。2018年12月12日,涵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拒不执行之转移财产类

2017年1月,蔡某武与彭某腾、武某清、黄某因借贷产生纠纷并诉至涵江法院。2017年2月28日,涵江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黄某对彭某腾、武某清所欠蔡某武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彭某腾、武某清、黄某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分九期向蔡某武归还借款3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等款项,其中第一期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蔡某武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等内容。

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4日生效后,彭某腾、武某清、黄某均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蔡某武于2017年4月10日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涵江法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其间,黄某与他人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东园东路一处房屋(面积为143.02平方米)以8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所得款项中的50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抵押权人的借款,其余款项20余万元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涵江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际划拨5273元),于2017年8月1日查封黄某名下小型轿车一辆(至今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黄某在本案民事调解生效后,将坐落莆田市区的房屋转移给案外人,致使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8月28日,涵江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0日,涵江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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