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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09:33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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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22日讯(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 王臻妍)办完婚礼仅半年就分手了,小伙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男方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近期,仙游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7年1月,小伙蔡某某与朱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双方父母商议,俩人于同年1月9日举办订婚仪式,并在订婚一周后举办了婚礼。 由于仓促定下了终身大事,两位年轻人都还未深入了解彼此,性格存在差异的二人,在同居半年后就因感情破裂而分开,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结束同居关系后,二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蔡某某及其父母(以下简称“男方”)将朱某甲及其父母(以下简称“女方”)诉至仙游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聘金、盘金、私房钱、小舅子“挂豆”等现金共40.8万元,金首饰若干,价值约11121元。 审理过程中,女方称已经通过陪嫁等方式把大部分现金还给男方。对此说法,男方先行予以否认。在庭上,女方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了双方在举办婚礼后,朱某甲将其收取的私房钱12万元中的10万元转账汇给蔡某某父亲,并提供婚礼现场MV的U盘一份及照片一组,证明其有陪嫁现金30万元、金戒指9枚。媒人朱某乙亦出庭作证,证明女方陪嫁现金30万元给男方,男方回盘1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对于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男方在庭审中的言行不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认为,女方应返还男方的彩礼范畴为聘金23.8万元、私房钱2万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小舅子“挂豆”1万元;男方应返还给女方的陪嫁彩礼范围为陪嫁现金20万元、端午节礼金1.2万元、金戒指10枚。在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置办酒席花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地风俗习惯及未能缔结婚姻之过错等因素,仙游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女方应返还给男方彩礼折价人民币后共计2.6万元。 法官后语: 婚姻并非儿戏,面对彩礼、陪嫁问题时,应理性处理,必要时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多纠纷的出现。同时,我们也要告诫所有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倘若是“恶意诉讼”,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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