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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心情不好驾车闯关冲卡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10个月

2019-10-22 18:14  黄盈熹 李晓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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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莆田10月22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男子深夜驾车路遇交警检查,因无行驶证且与女友吵架后心情不畅,在紧张、烦躁掺杂的心情驱使下,他选择了疯狂冲卡闯关,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3日凌晨,城厢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内开展打击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夜查行动。
  1时49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途径检查路段时,发现前方警察执行公务,驾车欲驶离查纠路段,试图躲避检查。现场交警发现异常情况后,上前欲阻拦。
  此时,黄某某朝查缉卡点加速闯关,撞上卡点的伸缩隔离护栏后仍拖拽行驶,后再次撞上道路右侧护栏,致车辆爆胎损坏,弃车逃离现场。因黄某某驾车强制闯关,导致路边护栏被撞损坏,过往车辆车损,现场警员受伤,呼气酒精测试仪受损。经鉴定,前述护栏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2790元、伸缩隔离护栏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元、呼气测试仪损失价值人民币3434元、汽车车损人民币750元,受伤警员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次日,黄某某主动到凤凰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家属代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驾车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黄某某明知警察设卡执行公务,为逃避查纠被阻拦后仍驾车加速闯关,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该情节,而始终辩解其加速闯关系因紧张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踩所致,没有闯关及妨害公务的故意,故依法不构成自首。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7774元,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黄某某不适宜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中,面对公安民警正常执法工作,黄某某因与女友吵架心情不佳,又害怕自己无行驶证被公安机关处罚,遂驾车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系列的不理智行为,黄某某最终付出代价。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一旦涉及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处罚,不要等到由轻微违法行为转化成刑事案件时后悔莫及。希望每位公民都能理性面对、主动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切勿冲动行事,最终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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