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 城厢区 > 平安城厢新媒体平台 > 正文

莆田:男子错过公交站点欲下车 强踩刹车获刑罚

2019-10-30 14:46  黄盈熹 李晓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0月30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男子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因与司机发生矛盾,通过踩踏刹车的方式妨害车辆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5日,公交司机王某某驾驶搭载四名乘客的车辆正常行驶。途经南门公共站时,因见无乘客有下车意向,王某某故未按规定靠站停车,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后该公交车行驶到红绿灯处遇到红灯停车时,乘客黄某某上前找王某


某理论,称自己应该在上一站下车的,可司机并未靠站停车,导致自己错过站点,因此要求司机在红绿灯处让其下车。王某某以非停靠站点不能下车为由予以拒绝,黄某某不肯听从,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在公交车通过该红绿灯处后,黄某某再次要求王某某靠边停车,甚至称若不停车,其就要强制踩踏刹车。王某某不以为然道:“你敢吗?可能吗?”黄某某一怒之下,用其右脚伸进驾驶座踩踏该公交车的刹车致车辆紧急停车,车上


乘客徐某某脸部碰撞车上栏杆。随后,王某某立即报警,黄某某在车上等候民警到来。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通过踩踏刹车的方式妨害车辆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可视为主动投案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王某某未按规定靠站停车,且因此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并在黄某某威胁要踩踏刹车时出言挑衅,激化矛盾,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可酌情对黄某某从轻处罚。黄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公共交通事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机应按规范驾驶,文明用语;乘客也应文明乘车,共同构建文明、和谐、安全的乘车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城厢区人民法院向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城厢区人民法院针对司机王某某在在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向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一、强化公交车规范操作,对于重要的操作规范可以简要标示在公交车内,提示司机注意并供公众监督,避免不按规定靠站停车、急刹车、不文明用语等不规范行为。

  二、向公交车司机普及与职业相关的刑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

  三、加强公交车司机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关心公交车司机的心理健康,了解司机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并及时提供帮助,对出现不良情绪倾向的司机应及时疏导。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