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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酒后“丧心病狂” 持菜刀砍伤妻子一家人

2019-11-15 17:40  黄盈媳 杨榕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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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莆田11月15日讯(通讯员 黄盈媳 杨榕榕)夫妻吵架本是常事,但是若对方动起了刀子,甚至还故意伤人,那就应该敢于诉诸法律,以此来保护自己和其他家人应有的人身权利。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酒后故意伤人的刑事案件。
  2019年3月29日午夜,马某酒后回到家中,来到二楼其妻子游某甲的房间内,要求与游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进而引发双方争吵。马某的岳父游某丙、岳母蔡某某、小姨子游某乙听到争吵声后,到游某甲的房间内进行劝阻。
  之后,马某与游某甲、游某丙、蔡某某、游某乙来到一楼大厅再次发生争吵。马某遂到一楼厨房持菜刀将游某甲、游某丙、蔡某某、游某乙四人砍伤后逃离现场。同日,马某向警方投案。
  经鉴定,游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游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蔡某某、游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查,马某是个累犯,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才刑满释放。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持械作案,且增加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马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对马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马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应对自己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某丙、蔡某某、游某甲、游某乙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家本应是遮风避雨的港湾,是困难时的依靠,是伤心时的良药。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扶持、理解和包容,一旦出现家庭矛盾,应当及时处理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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