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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21:07 黄盈熹 杨容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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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8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杨容容)90后小伙付了聘金与一女子结婚,5天后新娘竟不翼而飞?!之后,小伙把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近日,这起不服民政局行政登记案,城厢法院已依法审理终结。 小方诉称,2018 年10 月,其在黄某的介绍下,与伪造“罗某”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小吴认识后,女方和介绍人共同收取小方家聘金6万元。之后,小方与“罗某”到莆田市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局于2018年10月对小方与持“罗某”身份证件的案外人小吴作出结婚登记。 然而,“罗某”在小方家只生活了五个晚上就离开,也无法联系。在多方寻找无果后,小方于2018 年10 月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得知,罗某系小吴虚构的身份,其也于2018 年12 月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以其冒用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方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于2018 年10 月所作的结婚登记。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小方与持第三人“罗某”身份证件等材料的案外人小吴,于2018年10月向莆田市某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申请时向民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并当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同日向双方核发了结婚证。民政局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审查并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婚姻登记部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场予以颁发结婚证。 民政局在小方与持第三人罗某身份证的案外人的结婚登记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民政局无法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其已对申请登记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据此颁发了结婚证,该颁证行为并无不当。但从小方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可知,案外人系冒用第三人罗某的身份信息与小方进行了结婚登记。故民政局错误准许案外人与小方登记结婚,并颁发结婚证。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虽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据于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罗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罗某”的签字属他人冒用罗某身份进行办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莆田市某民政局所作的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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