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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之星奔驰4S店隐瞒行驶里程案 终审维持“退一赔三”判决

2020-05-29 17:02  蔡意 金晶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梁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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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蔡意 金晶晶)去年4月,东南网先后报道了《莆田之星奔驰4S店二手车有“猫腻” 被罚20万元》《莆田之星奔驰4S店卖二手车隐瞒实际里程续: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三”赔偿消费者62万余元》,引起多方关注。之后,该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审被告莆田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东南网记者获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8年7月,唐先生和林女士夫妇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推荐下,购买了一辆奔驰二手车,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售)》。合同明确载明该车辆行驶里程为80909公里,双方以208000元的价格成交。

2018年8月10日,唐先生夫妇按约定将车辆开往莆田之星奔驰4S店维修时,发现系统中该车于2016年4月26日在该4S店维修时行驶里程数已累计达203450公里,这与合同载明的80909公里严重不符。这时,唐先生夫妇才意识到4S店为了将奔驰二手车卖给他们,故意隐瞒了该车辆行驶里程,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莆田之星奔驰4S店告上了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莆田之星奔驰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莆田之星奔驰4S店“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20万余元购车款,并支付62万余元赔偿款。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莆田之星奔驰4S店认为,该车辆是案外人李女士卖给4S店的,如果真有欺诈的目的,应该直接更改4S店系统里的简单记录,但4S店并未更改与常理不符,说明没有主观故意,且该车辆没有给唐先生夫妇的人身自由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目前车辆还在正常使用。另外,表现出的错误里程数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没有达到“欺诈”的严重程度。因此,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唐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先生夫妇辩称,莆田之星奔驰4S店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确认,维修记录对奔驰品牌汽车经销商全国联网和开放共享,而该4S店作为奔驰汽车官方代理商,且该车辆在该4S店掌控下达3个多月,该4S店有条件和时间掌握车辆里程数等参数在内的真实车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人身自由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前提要件。只要该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参数,即构成欺诈。因此,唐先生夫妇认为,法院一审认定莆田之星奔驰4S店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莆田之星奔驰4S店作为从事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负有对车辆信息核实和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现该4S店对车辆里程数相差12万公里以上的情况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再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4S店所作的处罚,也认定该4S店在出售涉案车辆时隐瞒里程数。因此认定,莆田之星奔驰4S店未能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唐先生夫妇二人在错误的信息引导下作出购车决定。故一审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莆田之星奔驰4S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案:

唐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福建日晖律师事务所卢琦峥律师表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周边省份已出现数例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诉求的判例,而省内据现有公开资料显示,尚无类似先例可循,本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审“退一赔三”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二手车市场需求旺盛,但交易中也出现了相当一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本案通过实现个案正义的方式,向社会宣示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成本,对规制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乱象,敦促商家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正面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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