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姚司机”代驾被撞身亡  律师:平台应履行赔偿责任

2020-09-02 09:04  杨超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梁丽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事发现场(网友 供图)

东南网莆田9月2日讯(本网记者 杨超斌)8月29日凌晨,莆田市荔城区东城一号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严重致死的交通事故。一名代驾司机在路上被撞,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东南网记者向荔城区交警大队了解到,8月29日凌晨5时30分许,肇事司机驾驶小车沿延寿路由莆田第四中学往体育场方向行驶,途经延寿路莆田附属医院路段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代驾司机发生碰撞,造成代驾司机身亡及车辆受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司机血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 135. 62mg/100ml,属醉酒驾驶,目前肇事司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就该事件,东南网记者致电身亡司机的代驾平台——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司机代驾”),确认该代驾司机生前为公司的合作代驾员。据“姚司机代驾”安全组林主管介绍,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司当地管理人员立刻赶往医院探望伤者,并通知当事人家属。“代驾司机不幸身亡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当天下午赶到莆田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慰问死者家属。”林主管告诉记者,该公司为合作代驾员购买了代驾责任险,事后也将为死者家属提供人道主义帮助,目前,该公司预先支付5万元给家属处理后事,但家属暂未收取。

律师说法>>

就该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虽然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以协议的名称来判定。根据双方的约定,代驾司机是代驾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其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应服从代驾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代驾公司工作标准流程、工作行为准则等。而从代驾司机角度而言,其处于“上班状态”时,无权拒绝客户或代驾公司指派的服务。从代驾公司客户的角度而言,其通过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服务后,亦无选择何人为其代驾的权利。再次,代驾服务费标准由代驾公司确定及调整,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客户无议价的权利。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李德力律师认为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可以认定二者属于雇佣关系。

就该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李德力律师认为,代驾司机听从代驾公司的指定或指示,包括代驾司机按照代驾公司的指示,在工作时间内,固定的工作地点,从事代驾公司指定的工作。或者代驾司机的行为超出代驾公司的指示,但目的是为了完成代驾公司指示的工作,也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相关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