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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33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2-09-02 19:34   来源:荔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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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志平与被告陈雅奇因名誉权纠纷一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并于2021年4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志平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与陈雅奇交往。2020年5月13日,微信公众号为“微火一炬”及微博名为“微火一炬”的账号发布文章《爆料!福州大学教师性侵、性骚扰多名女生》,记载“福州大学教师张某平,1981年生人”“打着高校教师的名号,以性侵、性骚扰等手段伤害多名高效女生”“强奸犯”等字句。2020年7月24日,经张志平申请,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对微博名为“微火一炬”的微薄进行公证时,该涉案微博被转发3098次,评论及点赞1000多人次。之后,因张志平认为陈雅奇发布涉案文章引发网络舆情的行为侵害其名誉,致讼。另查明,微信公众号“gh_694dbb8a0714”(昵称为“微火一炬”)的运营者为陈雅奇。微博用户UID“776551576”(昵称为“微火一炬”)的使用人为陈雅奇。2020年10月23日,陈雅奇报警控告被张志平强奸,2020年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陈雅奇在公开平台发布的文章中用“福州大学教师张某平,1981年生人”描述明显会引导公众将文章对象明确确定为张志平本人,并使用“性侵”“性骚扰”“强奸犯”等字眼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词汇进行诋毁、贬损,且公开发布的文章已被广泛传播,致使张志平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亦 对张志平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陈雅奇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已构成对张志平人格的侮辱,侵害了张志平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1年6月1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其新浪微博账号(用户UID“776551576”,昵称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众号(gh_694dbb8a0714”,昵称为“微火一炬”)中涉及“张某平”即张志平的文章;

二、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用户UID“776551576”,昵称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众号(gh_694dbb8a0714”,昵称为“微火一炬”)发表致歉声明持续一个月置顶或首页(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志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四、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志平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830元;

五、驳回张志平对陈雅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志平与上述人陈雅奇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闽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

三、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用户UID“776551576”,昵称为“微火一炬”)及微信公众号(gh_694dbb8a0714”,昵称为“微火一炬”)发表致歉声明持续一个月置顶或首页(声明具体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陈雅奇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张志平的申请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陈雅奇承担);

四、陈雅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志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驳回张志平对陈雅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张志平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陈雅奇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由陈雅奇负担350元,张志平负担5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45元,由陈雅奇负担601元,张志平负担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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