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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4)闽0304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4-12-13 17:26   来源:荔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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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清荣、张亚换与被告张清富、张丽梅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清富、张丽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寻求合法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去维权,其在“冲沁龟山金花府”(499)、“冲沁公益基金善友群”(500)、“莆荔北高冲沁村五群”(133)三个微信群上陆续发布现场监控、文字材料,明确指向张清荣、张亚换并试图降低张清荣、张亚换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定张清富、张丽梅的行为侵害张清荣、张亚换的名誉权,张清富、张丽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除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清富、张丽梅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五日在“冲沁龟山金花府”、“冲沁公益基金善友群”、“莆荔北高冲沁村五群”三个微信群上以文字的形式向张清荣、张亚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张清荣、张亚换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如张清富、张丽梅拒绝履行,本院将在网络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张清富、张丽梅负担;

二、张清富、张丽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清荣、张亚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张清荣、张亚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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