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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6:34 金晶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吴炳端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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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金晶晶)“入住前3天退订,竟然被扣除三千多元的全款房费,这合理吗?”日前,网友陈先生向东南网反映,1月26日,他在某平台订购了1月30日(正月初二)莆田某酒店的两间豪华大床房。然而,仅仅隔天,由于行程变化,他无法前往莆田,便立刻申请退款,可没想到的是,平台直接扣除了他的全款房费。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所订的两间豪华大床房总价为3173.12元。1月27日,由于自身原因不得不改变出行计划,他第一时间在平台上提交了退订申请。“我以为申请退订比较及时,也没有给平台和酒店造成实际损失,理应能全额退款,即便要扣除部分违约金我也能接受。”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1月28日上午,平台以订单已超过最晚可取消时间,预订占用的房间资源会给商家带来损失为由,驳回了他的退款申请。 随后,陈先生分别致电某平台和某酒店电话。双方均表示,订购时订单页面上标明商家取消政策:订单仅能在订购后的半小时内免费取消,逾期不可取消/变更,如未入住,酒店将扣除全部房费。“如此苛刻的退订条款,在预订时就应该在特别醒目的位置显示,或者以弹窗形式提醒。我在平台订购时,根本没注意到‘藏’在一大堆文字里的商家取消政策。”他认为,该条款明显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应视作无效条款,眼看“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陈先生期望能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也希望借此提醒其他消费者,警惕此类消费陷阱。 3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其中包括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该工作人员认为,酒店和平台以订单只能在下订后半小时内退订为由拒绝退订退款的做法有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就本案,陈先生提前3天退订,基本上不影响房间的二次销售。 对此,福建中宪律师事务所蔡经律师认为,陈先生与酒店已经成立合同关系,但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是可以解除的。当然,酒店若因合同被解除产生损失,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补偿是可以理解的,但都不退款则明显不合理。。 3月12日傍晚,在东南网记者的介入调解下,酒店方已将全额房费3173.12元退还给陈先生。同时,酒店方向记者表示,将与平台方一块调整有关退订政策,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和入住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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