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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拒缴物业费 涵江法院: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义务

2025-06-20 11:18  章逸琳 钟敏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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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20日讯(章逸琳 通讯员 钟敏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置房现象正呈现日益普遍的趋势。而与之紧密关联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引发了诸多讨论与争议。日前,涵江区人民法院一起因房屋空置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即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据介绍,某物业公司是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陈某系该小区的业主。2022年10月22日,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公司多次催促陈某及时支付物业费,但陈某均以其没有实际入住该小区,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后,告知陈某虽其未实际入住该小区,但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服务特征的商业有偿服务,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经承办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即向物业公司履行拖欠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该案中,虽陈某的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设施如电梯、走廊维护保养、卫生保洁等服务,在物业公司已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陈某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其以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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