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出台《办法》 规范非遗申报评审保护管理
东南网莆田5月8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郑丽鑫)为更好地规范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保护和管理,进一步传承和利用好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近日,莆田市出台了《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六章25条,分别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申报: 采取逐级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据《莆田非遗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介绍,莆田市非遗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参照福建省非遗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工作采取逐级申报办法。符合莆田市级非遗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件的,由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报送规定的材料。申报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所在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申请单位或个人属市直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可直接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报送规定的材料。经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评审、审议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评审: 由莆田市文广局组织实施 莆田市非遗名录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莆田市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莆田市非遗名录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论证工作。专家委员会聘请民间文学及语言、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间工艺、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库。 专家评审组评审论证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名单,提交至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后,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公示结果和建议名单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 设立市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为切实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将列入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对非遗代表性突出、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还将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并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命名为“莆田市文化生态保护区”。 莆田市、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还要组织开展传承、传播、研究和推广等活动、工作,为非遗保护、发展提供平台、建立非遗项目数据库。对于应当申报但经费不足的重点项目和濒危项目,莆田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支持申报,如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 申请国家、省级保护补助费,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莆田市财政局和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汇总后,逐级报省、国家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市级保护补助费,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莆田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管理: 建立市级非遗保护专职机构 为落实非遗保护工作,莆田将建立市级非遗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机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组织非遗资源普查、重点项目调研,组织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论证,开展信息交流宣传、业务咨询、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职责。 莆田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由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以及实施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则负责本辖区内的非遗保护工作。 对未履行保护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将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实行退出机制,并报备省文化厅;造成非遗项目人为破坏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由莆田市、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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