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扶养关系终止 继女争百万遗产被驳
继父不幸意外身亡,留下遗产致纠纷。小宁认为,自己是继父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亦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得继父遗产的五分之一。继父的子女及母亲认为,父亲已与小宁生母离婚,继父女关系就已完全消除,故请求法院驳回。日前,城厢区法院对继女小宁要求继承继父遗产的诉讼请求作出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1998年,小宁母亲陈琳在小宁4岁时,跟王强开始同居生活,当时王强也有一个11岁的女儿小美和一个9岁的儿子小正。2001年陈琳再生育了一女儿小双,2003年陈琳和王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陈琳和王强协议离婚。2010年3月,王强不幸意外死亡,留下遗产。 原告小宁诉称,自己与母亲陈琳、继父王强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自己与王强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该关系不因王强与陈琳的离婚而发生改变,因此自己系被继承人王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亦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为此,原告小宁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遗产228万余元的1/5。 被告小美、小正及王强的母亲辩称,原告没有继承权,2008年王强与陈琳协议离婚约定小宁由其生母陈琳抚养时,王强与原告小宁的继父女关系就已完全消除,双方不再具有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琳与王强再婚后,继父王强虽履行了对原告小宁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女小宁未成年时即与其生母离婚,小宁仍随生母生活,且离婚协议上亦明确注明小宁由其生母抚养,王强不承担抚养义务,故其继父女之间法律上的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两者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即本案原告小宁不是王强的法定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自然解除的批复是针对赡养老人的案例而言的,如果被继承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原继子女,其就应当订立遗嘱,但本案中也不存在遗嘱继承。因此,原告小宁与本案继承纠纷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据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可见,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扶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成年,继父或继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本案中王强与小宁的扶养关系的解除属第一种情况。 (文中人物为化名) (湄洲日报 方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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