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男向母亲要钱遭拒 气愤持刀抢劫超市
东南网莆田7月30日讯(通讯员 陈莉莉 郑国新)7月26日下午5时许,家住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的17岁吴某华再次向母亲伸手要钱,但这次却遭到拒绝。气愤中的他当场摔坏母亲手机,出门后随机走进埭头镇一家超市,顺手拿取货架上的一把钢刀,跑到收银台用刀直指女收银员进行抢劫。当天下午,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埭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该超市,将仍蹲在超市门口的吴某华当场抓获。 据女收银员介绍,当天被身材瘦小的吴某华拿刀对着的时候,她并不紧张,反倒试图与吴某华聊天拖延时间,“你年纪这么小怎么就出来抢劫?” “我没钱花,你把钱给我,我不杀人。”说着,吴某华把刀放在收银台上,伸手就去拉收银台的柜子。 “这时柜子钥匙掉了,他没能拉出来。”女收银员趁此一把夺走了放在收银台上的刀,并表示“我要报警了”。 吴少华回应道:“你报吧”。于是就出现了警方到场时看到“吴某华蹲在超市门口”的那一幕。 当民警问吴某华“为什么没有逃跑时”?吴某华坦言“知道超市里有监控,跑也没用”。 民警再问他犯抢劫罪被抓有无悔意时?吴某华点头表示“有一点点”。 据悉,吴某华是家中独子,上有两个姐姐,平时家里人对他有求必应,因父母感情不和,父亲常年在武汉做生意,很少管教他,他初中毕业后念了一年中专便辍学在家,因平日无所事事又迷上了打网游,性格越来越暴躁,母亲平日里不给他钱就乱砸东西。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华因涉嫌抢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吴某华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当场持刀胁迫被害人以劫取财物,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因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心理解析: 17岁正值青春期,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性格养成的重要时期。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但要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要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在单亲、离异家庭或父母感情不和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他们的心理较普通孩子更加敏感脆弱,更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引诱、拉拢,形成不好的习惯。这时,孩子的亲朋好友应该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和关心,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孩子有沉迷网络游戏或违法等不良行为出现,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寻求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帮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