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将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期过长而未经使用的土地
东南网9月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莆田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清理处置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明确,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将加大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力度,闲置期过长的将被依法无偿收回。据悉,目前全市已调查供而未用土地74宗、4686亩。 闲置满两年收回土地使用权 莆田市规定,对超过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但企业能够在2013年11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且没有中止建设的,暂不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对象。 对在今年11月30日后没有动工建设或动工后中止建设的项目,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先行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作为清理处置的重点监控对象,暂停办理企业贷款的土地抵押登记;已办理的,不再予以续贷。在企业承诺之后,3个月内动工建设的,方可给予办理。对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企业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动工建设的,暂不予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在2014年2月28日以后仍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严肃查处。对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企业闲置土地信息列入用地诚信档案,不予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政府或部门违约将追究行政责任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具体动工开发日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实际交地之日起一年开始计算。 对于因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在出让土地中提供证明材料或作出的承诺,而无法落实到位的,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将由出具证明材料的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到位,否则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因政府交付土地时间延迟造成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一年内不能交付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因政府供地时地下权利、宗地边界不清等,造成企业无法动工建设,一年内可以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无法解决或企业不愿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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