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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上班途中遭下属殴打 不属于工伤?

pt.fjsen.com 2013-09-20 09:01  方敏生 陈梦馨 来源:东南网    

案情:

原告杜某系某鞋厂中层领导,其下属张某因工作原因对杜某不满。2012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张某纠集3人在原告乘坐摩托车上班途中,殴打报复杜某。后经鉴定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3月,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3年1月,杜某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杜某不服,向城厢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双方争议意见:

原告杜某认为,张某纠集他人殴打自己是因为不满其作为上级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对他的管理,所以自己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另外,遭受暴力伤害的地点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这一过程是工作的时间的合理延伸。在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无恶意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被告莆田市人社局认为,杜某受伤害事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决定。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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