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合同莆田启用 首将导游服务费列入其中
pt.fjsen.com 2013-10-31 08:17 陈晋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0月3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晋)《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相应的旅游合同也做出了较大调整。近日,莆田市各大旅行社启用新版旅游合同。记者发现,新旅游合同首次将导游“服务费”列入其中,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旅游目的地而定。 记者注意到,在旅游报名表中还增加了“身体状况”一栏。此外,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还须签订游客文明旅游承诺书,旅行过程中若出现不文明现象,游客将自行负责。 游客旅游行为有了细化要求 旧的旅游合同中,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简单约定,更主要的是由带团的导游负责宣传,但该做法在实际情况中收效甚微。而在新版旅游合同内,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不踩踏绿地”、“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等。 “若游客在旅游途中出现不文明现象,旅行社会配合游客处理,但后果完全由游客自行承担。”阳光旅行社国内游经理陈小玲表示,《旅游法》实施后,在旅游报名表中还增加了“身体状况”一栏,以便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对特殊游客给予特别关照。 同时,根据《旅游法》规定,在合同《行程单》中,“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将不再出现。 购物景点全取消 根据旧版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对于另行付费项目也列明相应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在自由活动一项,则要求明确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新版的旅游合同中,以上这些项目被要求全部取消。陈小玲表示,目前启用的合同都是以“纯玩游”为主,若游客在旅行过程中要求导游带其到商场购物,则须在签订合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才行。 记者在新版的旅游合同中发现,在旅游费用及支付一栏中,首次将导游服务费列入合同中。 |
责任编辑: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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