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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女职工怀孕期间 被单位故意“找茬儿”解聘

pt.fjsen.com 2013-12-04 11:29  周晓露 来源:东南网    

孕妇申请撤销合同解除通知书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第四十条的这项规定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不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即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郑律师介绍,本案中,孕妇上官女士原来工作的岗位将撤销,公司与职工未能就新的岗位达成一致,这不能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应该根据该职工的具体情况,给予重新安排适当的岗位。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上官女士已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交上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莆田晚报  周晓露)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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