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女职工怀孕期间 被单位故意“找茬儿”解聘
一家位于市区的外资贸易公司,以拒绝接受岗位调整为由,提前解除了原与一名女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该员工认为,公司是因为获知其怀孕后,故意“找茬儿”而解聘了她。 几经考虑孕妇同意换岗 12月2日上午,市总工会接到外来工上官女士的上述投诉。而接到报料后,记者对此进行采访。据上官女士介绍,她今年27岁,是长汀县河田镇人。2011年8月1日进入该公司上班,在船务部门从事出货工作。当时她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期限为3年。转眼到了2013年9月17日,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上官女士,由于公司结构性调整,2013年10月31日将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上官女士说:“当时公司人事对我说因为公司已经卖掉了我所负责的两个品牌,相关工作月底结束,并让我月底离开公司。于是,我告知人事我已经怀孕了,很难在这个期间找到合适的工作,希望公司能从法律及道义角度给予帮助……9月20日,我向公司提供了医院证明书,证明我已怀孕14周,预产期在明年3月中旬,而人事称其将向上级反映。” 9月20日,该公司人事给了上官女士一份广东、江西等地的工作岗位表让她选择。“考虑到我原来负责的品牌不在了,而新提供给我的岗位对于孕妇来说难胜任,于是我表示不愿意换岗位;10月14日,公司又给我发了一份岗位调整书,我仍然申请不换岗。” 上官女士对记者说,经咨询劳动部门后,她也作了一番考虑,并于10月23日主动找人事要求换岗。当时人事表示换岗需要重新提交个人简历。虽然疑惑为什么在同一公司上班还要再次提交个人简历,但上官女士还是答应了。 公司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 “因为白天上班,我是在下班后才用中英文重新准备个人简历,在三个工作日后我交上去了。”据上官女士介绍说,11月4日,人事告知因其晚交了个人简历,已经没有工作岗位了,“我当即提出异议,因为我的个人简历是在我们双方说好换岗后,并于三个工作日后就交上了,而且公司在这期间并没有告诉我岗位很急。所以请人事再看看是否有工作岗位提供,反正我11月份还有业务可做,我可以等。”上官女士同时还说,11月25日,人事告知公司没有岗位可提供,并问她有何想法。“我说我不想走,希望换到合适的岗位,但公司一定要我走的话,就要赔偿我的损失,人事说要向上级汇报并让我等通知,同时要求我不能碰以前的工作资料。” 11月27日下午5时许,上官女士收到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8号上午,我去公司的时候,公司就不让我进去,并称我不是这里的员工了。”在采访中,上官女士还对自己的未来表示深深的担忧,被公司解聘了,曾经的努力瞬间归零,而如今的她将面临生产、哺育孩子等问题,近一年内很难再就业,势必面临很大的生活压力。同时,上官女士认为,公司是因为她怀孕而借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没满呢。” 就上官女士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表示因为公司经营结构调整及业务重组,其所在的业务部门将撤销,导致上官女士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根据她个人反映的情况,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并先后两次拟调整她的岗位,但被拒绝,导致公司原与上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公司研究决定,于11月27日提前解除原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孕妇申请撤销合同解除通知书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第四十条的这项规定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不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即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郑律师介绍,本案中,孕妇上官女士原来工作的岗位将撤销,公司与职工未能就新的岗位达成一致,这不能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应该根据该职工的具体情况,给予重新安排适当的岗位。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上官女士已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交上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莆田晚报 周晓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