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90后养殖户为图不劳而获 偷窃鲍鱼被判刑
古人说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强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益。可福建莆田秀屿区南日镇的鲍鱼养殖户刘某却不这么想。看到别人家养殖的鲍鱼快要收获,便处心积虑地打起了不劳而获的主意。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偷盗鲍鱼的案件。 “收割”来鲍鱼被沉海 刘某,今年23岁,南日岛上长大,靠海吃海,平时主要是跟家里人一起从事海产养殖。平日里觉得在海上奔波,十分辛苦。知道被害人刘某光养殖的鲍鱼快要收获时,刘某便想去偷几串,赚点快钱。2013年8月8日凌晨左右,趁天黑,刘某顾不上夜里海面上的寒风,驾驶自己的一艘钢管泡沫船,窜到被害人刘某光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附近海上的鲍鱼养殖渔排上,用弯刀割断绳子,盗走鲍鱼27串,装船后,计划将所盗鲍鱼运到自己的海带养殖区先寄几天,等风声过了后再出手。后因附近渔排上突然有灯光亮起,刘某害怕被人发现,一时慌了神,居然将所盗鲍鱼及弯刀全部扔进了大海里,然后驾船逃离了现场。当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鲍鱼价值人民币40500元。事后刘某亲属代为预交罚金20000元,并退出赃物折价款40500元。 受益新司法解释获轻判 被告人刘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新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的数额进行调整,根据新的《福建省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本案不构成盗窃数额巨大,且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出赃物折价款及预交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刘大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刘某亲属代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50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钢管泡沫船一艘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