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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收到投诉7个工作日内应予处理

pt.fjsen.com 2014-02-17 08:48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2月1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据新华社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办法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调解或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已受理或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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