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 时间截止10月1日
如图① 连日来,荔城区民政部门优抚人员采集、审核烈士及家属相关信息,为换(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作准备。 根据优抚新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同时换发新式的《烈士证明书》(如图①)。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均发放新式《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发放新式《烈士证明书》。 烈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审核后,凭所持证书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烈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审核后,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换(补)发的《烈士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编号、填写、登记,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换(补)发。 《烈士证明书》换证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至2014年10月1日结束。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级(区)民政部门统一收回、保管。《烈士证明书》按照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即:(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如图② 政策还规定,此次《烈士证明书》换发的范围为: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区)、市和省民政厅审核后,凭所持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据介绍,1983年,我市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将新中国成立前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军人牺牲证明书、烈士证书等证明书,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如图②)。这次换发的新式《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与旧证相比,加装电子芯片防伪功能,持证烈士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证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关系等相关信息被写入芯片中,可有效避免假证泛滥现象。 (湄洲日报 陈文华 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