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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东庄镇村民卖房子未经村委会同意 买卖无效?

pt.fjsen.com 2014-03-28 14:59  陈丽明 何小明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3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近年来,随着农村旧村改造、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土地快速升值,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纠纷诉讼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理了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因交易未取得村委会同意,村民陈先生与吴先生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

农村房屋无证件双方买卖起纠纷

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系同村村民。去年6月3日,陈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吴先生将自己坐落在秀屿区东庄镇的一幢三层房屋(面积约为312平方米),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之后,陈先生发现房屋没有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支付购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吴先生故意隐瞒事实,欺骗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房屋买卖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先生立即退还购房款共计20万元。

吴先生在庭上辩称,他一开始就和陈先生讲明房屋是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协议中也未提及需提供两证。在买卖过程中,是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但双方请教律师后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先生认为,是陈先生反悔不想买房,才向法院提起告诉。吴先生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买下房子,不能履行的话,6万元定金将作为违约金当作赔偿。

法院:买卖协议虽真实违反规定却无效

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原、被告双方所在的村委会同意,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为无效。吴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20万给陈先生,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吴先生负担。

农村房屋买卖,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同意?法官告诉记者,因为《物权法》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等,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另外,《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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