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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通过课余时间打工赚点钱,以减轻家庭负担,却没想到总共才上了10多天的班就被老板开除了,还不给工资。日前,大学生小王向本报热线反映这一烦心事。 今年4月份,在高校就读的小王抱着锻炼自己并挣点生活费来减轻家庭负担的想法,于4月12日来到文献路一家餐馆打工。“我和餐馆老板说好了,每周星期六与星期天来店里上班,每天工资80元,我的午饭及晚餐由店里负责。”小王对记者说,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虽然辛苦但也觉得很有意义。 转眼到了5月18日,小王一共在该餐馆上了12天的班,可得工资960元。而当晚6:30分左右,他如往常一样在餐馆里上班,在准备给客人送菜的时候,他的手机响起来,没想到在接听手机后,老板通知小王从下周六开始不用来上班了,并称其违反了餐馆的规定,因为在上班时间员工不能接听电话,所以他被开除了。 “当时老家来电话,我只是讲了几句话就挂了。”小王后来想了想,觉得可能是因为当时他站在厨房后门,老板判断他在偷懒,“不管怎么样,老板都没有给我解释的机会。”而小王要求老板与他结清工资时,对方则表示被开除了工资分文不给。更让他郁闷的是,其向人社部门投诉时,对方表示“这事不属他们管的。” 该餐馆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课余时间小王出来打工,没有工作经验,面对客人不会微笑打招呼,而且工作散漫,上班时经常接电话,发短信,已经提醒他一两次了,但还是老样子。”该餐馆老板还称,小王没有和他签订合同,其随时可以将其开除。而按照餐馆规定,员工违规被开除工资全部扣除。 那么,小王该如何维权呢?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郑律师分析说,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此条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对“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的学生的适用。所以,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在校大学生与雇佣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民法,得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虽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大学生的劳动报酬还是应该得到维护。因此,小王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馆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莆田晚报 周晓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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