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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孕妇死在产房 丈夫拿走赔偿金还讨要彩礼

2014-06-23 09:04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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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方家人退还50%彩礼

两起案件同时在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岳父岳母告女婿要求分割赔偿金的案件没判下来,女婿告岳父岳母要求退彩礼的案件,倒是先判下来了。

在要求退彩礼案件中,小戴诉称,小妹因患右侧脑室颞角脉络膜囊肿、血管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岳父岳母隐瞒小妹患有不宜结婚、怀孕疾病的事实致他家破人亡,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具有过错。

张依伯称,小妹身体一直都很健康,不存在不宜结婚的疾病,小妹是在怀孕过程中死亡的。小妹不是与小戴离婚,小戴要求返还聘金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彩礼是由男方根据双方约定给予女方的财物。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考虑到女方在置办婚宴并购置陪嫁物过程中有花费,可酌情按50%返还彩礼。

据此,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依伯夫妇返还小戴彩礼6.8万元,并承担750元的诉讼费。

“女儿是生小孩死的,又不是离婚,凭什么要退彩礼。”老实巴交的张依伯对法院判决很不满意。此外,他认为女儿是他们辛苦养大的,赔偿金他们也有份。

东埭村村主任郑春祥说,在农村男子结婚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非常正常的事。如果女方意外死亡,男方都要退彩礼,那法院有审不完的案件。小戴不分割赔偿金,还要求岳父岳母退还彩礼,这太过分了。

目前,张依伯就此案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判。此外,他对状告小戴分割赔偿金的案件至今仍未判决,表示不解。

延伸阅读

讨还彩礼应注意以下问题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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