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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孕妇死在产房 丈夫拿走赔偿金还讨要彩礼

2014-06-23 09:04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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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小孩死了,我们没有拿到赔偿金,还被判处退还彩礼,天底下哪有这种事情。”2014年4月16日,张依伯拿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几乎气昏过去了。

去年11月7日,他的女儿在医院生小孩出了事故,女儿及其腹中的胎儿一起死亡。女婿独自领走32.5万元赔偿金,还上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法院的判决,让张依伯一家无法理解。

年轻孕妇死在产房

1987年,小妹(化名)出生在荔城区黄石镇东埭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上面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2012年7月,25岁的小妹经媒人介绍,与新度镇的小戴相识。两家相距约3公里。

同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婚约,约定小戴支付小妹家聘金及金银首饰等共计13.6万元。

2013年2月2日,两人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3月19日,小戴与小妹到民政机关补办了登记结婚。

小两口婚后幸福美满,成为乡邻羡慕的一对。不久,小妹就怀孕了。这是小妹第一次怀孕,两家人都很关心,买来各种营养品。

2013年11月7日,接近临盆时,小妹被送到莆田市区一家医院住院待产。没想到的是,两天后小妹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小妹及腹中胎儿不幸死亡。这个突发事故,让两家人都陷入无限的悲伤之中。

之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孕期肺栓塞。经过协商,当年12月11日,小戴及小妹父母与医院达成《协议书》,由院方一次性给付他们赔偿金共计32.5万元。

据小妹家人说,当时小妹住院前的各项体验都是合格的,否则医院也不会接收。小妹的家人说,其实医院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不然医院是不会赔偿的。

女婿和岳父母因赔偿金闹上法院

事发后,小戴找到黄石镇东埭村村主任郑春祥,要求开具小妹出生地的证明材料,说领取赔偿金需要村委会的证明。

“我让他叫小妹的父母来,他不肯,我就没有开证明。”郑春祥说,作为生养父母,张依伯夫妇有权分割小妹的死亡赔偿金。小戴瞒着岳父岳母开证明,肯定有问题,所以他不开。

郑春祥说,后来他不知道怎么弄的,医院还是将这笔赔偿金打入小戴的账户,小妹的父母一分钱都没要到。这引发了儿女亲家的不和。

由于协商不了,去年底张依伯夫妇将女婿小戴告到荔城区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小妹的死亡赔偿金。得知自己被告了,小戴随后也到法院起诉岳父岳母,要求对方退还婚约财产6.8万元。

小妹的尸骨未寒,作为她至亲至爱的两家人,因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彩礼闹到法院,让人唏嘘不已。

法院判决女方家人退还50%彩礼

两起案件同时在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岳父岳母告女婿要求分割赔偿金的案件没判下来,女婿告岳父岳母要求退彩礼的案件,倒是先判下来了。

在要求退彩礼案件中,小戴诉称,小妹因患右侧脑室颞角脉络膜囊肿、血管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岳父岳母隐瞒小妹患有不宜结婚、怀孕疾病的事实致他家破人亡,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具有过错。

张依伯称,小妹身体一直都很健康,不存在不宜结婚的疾病,小妹是在怀孕过程中死亡的。小妹不是与小戴离婚,小戴要求返还聘金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彩礼是由男方根据双方约定给予女方的财物。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考虑到女方在置办婚宴并购置陪嫁物过程中有花费,可酌情按50%返还彩礼。

据此,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依伯夫妇返还小戴彩礼6.8万元,并承担750元的诉讼费。

“女儿是生小孩死的,又不是离婚,凭什么要退彩礼。”老实巴交的张依伯对法院判决很不满意。此外,他认为女儿是他们辛苦养大的,赔偿金他们也有份。

东埭村村主任郑春祥说,在农村男子结婚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非常正常的事。如果女方意外死亡,男方都要退彩礼,那法院有审不完的案件。小戴不分割赔偿金,还要求岳父岳母退还彩礼,这太过分了。

目前,张依伯就此案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判。此外,他对状告小戴分割赔偿金的案件至今仍未判决,表示不解。

延伸阅读

讨还彩礼应注意以下问题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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