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 正文 |
近日,经涵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学院基建处干部彭新辉受贿一案,涵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新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明,彭新辉在受聘为莆田电大综合楼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员中,超越受聘范围负责该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并在该采购项目中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3万元。 (湄洲日报据市检察院报道)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