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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在城北一小区的吴先生近日遇到了烦心事:在交了物业费后,物业拒绝为其开具发票,致使他无法报销租房期间所交的物业费。 据吴先生介绍,他是外地一公司派来莆田工作的。为了方便工作与生活,今年6月份,他在城东一小区里租了一套房子,而房租及物业费等由公司报销。“年底到了,物业在小区里贴出催讨物业费的通知。”吴先生说,于是他一次性交了2014年下半年的物业费、水电公摊费共计1000多元。而物业只为他开具了收款收据。因为公司必须凭发票才能报销,他多次向物业索要发票,均遭到了拒绝。 为此,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每季度都贴通知催我们交物业费,可收完钱后从来不给我们开发票。”在随机采访中,业主李女士对记者说,自入住该小区两三年来,她每次交了物业费后,都只拿到了一张收据。“我们缴纳物业费和水电公摊费后,是否可以要求物业提供税务发票?” 随后,李女士和记者来到物业办公室交物业及水电公摊费,物业人员计算后称第四季度李女士总共应交费用400多元。而在收完费用后,物业人员只填写了一张收据交给了李女士,当李女士向对方索要发票时,其称他们没有发票只有收据,并且这收据也是业主已经交了物业及公摊费用的凭证。 同时,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收取物业费后不开具发票也成了行内惯例。“收物业费时,我们提供给业主的都是手写的收据,加盖公司财务章,这也是一种凭证。” 就此,市地税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向业主开具发票。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代收水电费的,应一并开具发票,并注明代收水电费。 另据介绍,消费者在消费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光荣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税务部门举报。(莆田晚报 周晓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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