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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同居一月闹分手 法院判还48万元彩礼

2015-01-16 15:13  陈丽明 何遇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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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莆田东庄镇的李先生与詹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去年2月5日,32岁的李先生与26岁的詹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詹家共收取李家的聘金人民币668000元,8件贵重首饰共34822元。

孰料,同居几天后,李先生和詹小姐就开始因为各种小事争吵,双方的交流也没有共同话题。一个月后,詹小姐认为李先生及其母亲过多干预自己的生活,导致婚后生活不融洽,于3月7日负气离家出走,一直未曾回去。

无奈之下,李先生及其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詹家返还全部彩礼。李先生在庭上称,他家为了娶詹小姐花费了70多万元,有些还是向亲戚朋友借的,而她却只在他家住了一个月,当然得把钱归还。

秀屿区法院接到案件后,主办法官调解无果而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詹小姐已分居生活,鉴于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及支付的聘金数额较大,法院酌定詹小姐及其父母返还聘金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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