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201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禁止自带食品入场 商家遭处罚

2016-03-15 11:26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三:

延期交房拒付违约金,受罚又赔偿

2015年3月17日,消费者林某芳、林某青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70多万元,已支付20余万元,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一天赔偿房价的万分之二,但至今仍未交房,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关费用遭拒。

【调解过程及结果】城厢区工商局龙桥工商所受理后,对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该商品房于2014年11月27日才通过竣工验收,且至消费者投诉之日止,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工商人员认为开发商涉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在商品房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房;2.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交房;3.拒绝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工商人员随即进行“诉转案”处理,最后开发商与消费者达成协议,为2名消费者支付3万多元延期交房违约金。

【评析】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无理拒绝支付消费者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本案的处置亮点在于抓住问题违法的关键,从调解中发现案源,通过立案查处促成调解的完成。

案例四:

两瓶饮料付三瓶钱,讨个说法过分吗?

消费者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两瓶饮料,回家后核对购物单,发现付了三瓶饮料的价钱,于是返回超市询问并要求调取录像查看。没想到收银员一边调取录像,一边抱怨张先生小题大做,甚至说出一些难听的话语。录像显示,张先生确实只拿了两瓶饮料,是收银员的失误导致张先生多付了一瓶饮料的钱。但是,收银员态度更加恶劣,说出了很多侮辱张先生的话,张先生一气之下求助12315。

【调解过程及结果】秀屿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到达该超市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调解,该超市负责人以及收银员现场给消费者道歉,并退还多收的饮料钱。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收银员在自身失误的情况下还对消费者出言不逊,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