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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201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禁止自带食品入场 商家遭处罚

2016-03-15 11:26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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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车行强制保险,工商来维权

2014年1月17日,消费者林先生在涵江区滨海大道的一家车行内购买一部本田汽车,价格26万余元,当时在车行办理了保险业务,并缴了押金2000元,分三年抵扣。2015年1月5日林先生去车行办理第二年车辆保险业务时,却被告知需强制保险多项业务才能抵扣押金。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与商家交涉被拒后拨打12315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涵江区工商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林先生认为车行强制购买指定保险不合理。车行表示因林先生购车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按规定要强制保部分财产险业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缴纳车辆强制险和部分最低商业财产险,4S店退还消费者保险押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险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车行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也不得以扣留保险押金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十:

禁止自带食品入场,商家侵权遭处罚

2015年8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前往荔城区某影院观看电影。入场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理由是王先生随身携带的是外面买的爆米花,不能入场。王先生觉得影院该规定不合理,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拨打12315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荔城区镇海工商所接件后立即前往该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在该影院的检票口右侧设有一个货架,货架上贴着两张“外带爆米花寄存处”告示,存放着消费者外带的爆米花。经查,该影院于2015年6月起禁止外带食品入场观影,消费者要带食品入场,只能在售票处小卖部购买。该影院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被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评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本案中,该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食品入场观影,并指定购买地点,明显违反该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影院“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影院单方面约定,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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