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涵江:“明星同款”成爆款“妙招” 两商家被诉侵权

2023-04-03 14:48  黄琳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4月3日讯(通讯员 黄琳芳 文/图)近日,涵江法院江口法庭成功调解两起香港明星肖像权纠纷。

据介绍,自2022年5月起,原告香港知名演员洪某某发现,两位被告在淘宝平台上各经营一家明星同款服饰店,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图片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经调查取证及公证后,洪某某于2023年2月诉至涵江法院,要求两位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林冬从两位被告的淘宝店铺中发现了侵权事实,遂立即与被告沟通调解,对方确认有在网店中上架原告同款服饰,但认为平台未提示其不能上架原告同款服饰,且销量不高,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影响,故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触犯法律,应先开庭审理。

庭审后,原告有调解意愿,林冬法官考虑到被告均已下架商品,侵权情节较轻,结合被告的年纪、经济等因素,多次与被告沟通谈心,普及肖像权、人格权法律知识。两位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侵权事实,经过三轮线上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两位被告共同赔偿8000元。

近年来,电商产业蓬勃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自由性为开创新的商业模式、商业宣传提供了更大机遇,也不断突破了肖像使用的传统模式,使得肖像权侵权形态变得复杂多样。肖像权虽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本质仍是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是其核心要素。莆田拥有较为庞大的电商群体,从业者们应打消侥幸心理,坚守法律底线。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