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莆工作 因工作量大提意见竟遭厂方辞退
7月25日,外来工高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的烦心事:因自己所在的岗位工作量大,他向厂方要求增员,没想到对方不但不答应,而且在合同期内把他辞退。 高先生是辽宁人,去年12月份来到秀屿区一家企业当技术工,其月工资为38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因我一个人要看好几个车间的机械,每天在上班期间,我要从这个车间转到那个车间,有时在同一时间内两台机械同时出故障,工人都喊着我前维修,让我忙得恨不得多长出一双手。”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工作量大,他向厂方提出增员,便于及时维修机械。 出乎高先生的意料,厂方不但不答应,反而于7月23日找他问话:“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吗?”高先生表示说,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况且一个人不能同时趟入两个河,因此他还是希望厂方能在他的岗位上增号,确保工作顺利开展。7月24日,厂方对高先生说,其已被辞退,不过工厂将把他的劳动所得发放给他。 对此,高先生十分不服,因为他和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且自己也没有犯下错误,只是向厂方提出一点意见而就遭到辞退,“我是个北方人,性格耿直,对工厂这样的做法接受不了,我想了解除了工资外,他们是不是还应该给我补偿?”在采访中,高先生还反映说:“我原来的岗位上只有我一个人干活,我提出意见要增员他们不肯,可把我辞退了,这个岗位上现在倒是两个人在上班。” 厂方表示,高先生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所以在合同期内他们把其辞退。对于高先生原来的岗位现为什么是两个人在上班,厂方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总之是高先生不行我们才给辞了。”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说,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要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高先生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另外,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高先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高先生工作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经济补偿金按一个月的2倍算,也就是2个月工资。(莆田晚报 晓露 实习生 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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