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上班途中遭下属殴打 不属于工伤?
pt.fjsen.com 2013-09-20 09:01 方敏生 陈梦馨 来源:东南网
一审判决结果: 城厢区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虽然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案外人的殴打报复致伤,但遭到暴力伤害的时间不是在上班时间,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内而是在上班途中,故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不符。原告主张上下班路线、上下班时间是对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维持人社局所作的决定。 法官说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由此可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而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一种情况能够明确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湄洲日报 方敏生 陈梦馨)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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