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定救护车配置 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车牌号
相关报道 我省救护车管理规范出台 要求设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市民监督 东南快报讯(记者林雅)今后我省救护车信息都要公开,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近日,省卫计委、公安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护车分类、设备装备、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救护车的管理,严格落实转院转诊等各项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杜绝内外勾结、违规牵线假冒救护车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 参照同等规模 民营医院可配置救护车 《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机构,下同)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辖区人口和医院服务半径、医疗救护等任务的需要,实行全域覆盖,合理布局,就近出车,有效联动,及时救治。 如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至少配备1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三级医院按照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2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 同时,医院可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救护车出诊等情况适当增减救护车配置数量,但必须保证本辖区院前急救和本单位医疗救治需求。 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民营医院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以上同等规模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救护车严禁挪用 转诊时由转出医院派人转送 《办法》明确救护车原则上只能用于院前急救与院际转运。 院前急救救护车的使用,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根据“就近、就急、医院能力”的原则,统筹调度辖区内参与院前急救的救护车。如遇特殊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度指挥辖区内的所有救护车。 院际间转运急危重症病人,严格执行转院、转诊等各项医院规章制度。转出医院应当按规定调派救护车转送,并调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随车监护。救护车出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救护车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通过医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东南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