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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一工人出工车祸死亡 老板是否担责?

2015-04-17 15:07  陈丽明 何遇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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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工人林某接到老板指派,到工地施工,途中所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老板胡某在预付8万元处理林某后事后,拒绝林某家属的索赔,认为与其无关。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老板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25万余元。

工人外派出车祸家属要雇主也赔钱

林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受雇于胡某从事混凝土施工工作。去年5月30日,林某像往常一样,受胡某指派,前往其前段时间承包的一处施工点工作,该施工点位于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为了方便,林某拦了一部三轮摩托车前往。摩托车主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秀屿大道四新村路段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撞到路中隔离护栏,随后三轮车因重心不稳,车辆向右翻车,致使林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去年12月23日,林某家属将雇主胡某告到法院,请求再赔偿损失220000元。胡某则坚持认为林某家属的经济损失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并非劳务受害。况且肇事车辆是王某所有的,又是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雇主有一定责任赔25万余元

法院审查认为,胡某承认死者林某是其雇用的员工,并在其指派从事混凝土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说明被告与林某生前存在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发生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胡某应对林某因本事故造成其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本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死者林某明知载货的三轮摩托车是不能乘坐旅客,却主观轻信可以避免,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5%责任,胡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2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应再支付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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