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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等。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已参加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关破、撤销等单位的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申报办理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辞职、辞退的证明材料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营业地点或单位所在地确定医保参保管理属地,申报办理时须提交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 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重新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按原工作单位确定医保管理属地。刑满释放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正常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此类人员就业流动性大,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也调整为由社保卡协作银行代扣代缴的便利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缴费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在当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到所属医保中心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经审核后,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该新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湄洲日报 黄国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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