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警务> 要闻 > 正文

恶语侮辱消费者 商家被莆田城厢工商追究责任

2015-04-30 15:21  陈颖 陈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4月30日讯(通讯员 陈颖 陈伟)前不久,林女士报名参加某户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当天晚上6点商家通知取消活动。谁知第二天早上8点,商家突然通知活动继续进行。林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准备行装,故拒绝前往。更令林女士气愤的是,商家竟然不断发短信和打电话辱骂。于是林女士投诉至城厢区工商局,要求商家道歉。

接到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龙桥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情况。经查,双方均指责系对方缘故造成旅游未能成行,但双方均确认该商家的短信内容存在辱骂行为,而商家则称系电话中被林女士辱骂,方才用短信进行辱骂。

执法人员表示,商家确实存在通过短信对林女士进行辱骂的行为,且得到双方确认,商家所称被林女士辱骂在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判定是否存在。但无论如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在宣传教育下,商家认识到过错,作出诚意道歉。鉴于双方最终未达成旅游合同,投诉人林女士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害,故执法人员依局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家进行简易行政处罚10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