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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4月30日讯(通讯员 陈颖 陈伟)前不久,林女士报名参加某户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当天晚上6点商家通知取消活动。谁知第二天早上8点,商家突然通知活动继续进行。林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准备行装,故拒绝前往。更令林女士气愤的是,商家竟然不断发短信和打电话辱骂。于是林女士投诉至城厢区工商局,要求商家道歉。 接到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龙桥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情况。经查,双方均指责系对方缘故造成旅游未能成行,但双方均确认该商家的短信内容存在辱骂行为,而商家则称系电话中被林女士辱骂,方才用短信进行辱骂。 执法人员表示,商家确实存在通过短信对林女士进行辱骂的行为,且得到双方确认,商家所称被林女士辱骂在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判定是否存在。但无论如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在宣传教育下,商家认识到过错,作出诚意道歉。鉴于双方最终未达成旅游合同,投诉人林女士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害,故执法人员依局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家进行简易行政处罚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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